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
公正委员会管理办法
(试行)
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,保障教师身心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国家法律、法规和《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规定》有关规范性文件,结合实际,现制定教师申诉规程:
一、申诉范围
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,可以提出申诉。
(一)教师认为学院侵犯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规定的合法权益的,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。这里的合法权益,包括《教师法》规定的职务聘任、教学科研、工作条件、民主管理、培训进修、考核奖惩、工资福利待遇、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。
(二)教师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提出申诉。
(三)教师认为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,要求学院处理的,可以提出申诉。
二、申诉方式
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申诉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,填写《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受理登记表》。
三、调查取证
(一)学院申诉公正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,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,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,并作笔录。
(二)属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,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,取得佐证材料,必要时召开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,进一步核实案由。
(三)调查、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,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。
四、学院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通知当事人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
五、学院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60日内,做出处理决定。案情复杂的,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。
六、学院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,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,及时做笔录,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。
七、学院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如果当事人自愿,可以主持调解,调解达成协议的,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。
八、附则
(一)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适用本管理办法。
(二)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院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。
附件1-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管理办法.docx
附件2-申诉办理流程.docx
附件3-学院教师申诉受理登记表.docx
附件4-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.docx